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(见附件,以下简称“清单”)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,现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本公告发布前,已合法取得行政许可证和行政许可证决定的,有效期内可以依法继续相关活动。
本公告发布前,已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,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,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
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(第一批)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列表。
附件链接地址:
http://www.forestry.gov.cn/html/main/main_5461/20210908162324763265326/file/20210908162421955975671.pdf